
內部審計工作規(guī)程
衡幼審計〔2022〕30 號
為了進一步促進學校內部審計工作規(guī)范化,明確審計責任,提高審計質量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《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(guī)定》《內部審計準則》《教育部教育系統(tǒng)內部審計工作規(guī)定》以及《衡陽幼兒師范高等??茖W校內部審計工作規(guī)定》,結合學校實際,制定本規(guī)程。內部審計的主要形式有:內部財務審計,建設工程項目審計,大宗物資、設備采購審計,科研經(jīng)費結題審計,以及專項審計調查。
第一章 內部財務審計規(guī)程
學校內部財務審計包括財務收支審計、預算執(zhí)行及決算審計、內部控制審計及績效審計等按照以下規(guī)程進行審計:
(一)審計準備階段
1.審計處擬定年度財務審計計劃項目,報經(jīng)分管校領導及主要領導審批。
2.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,起草審計項目的實施方案和重點范圍內容。
3.開展審前調查。學習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方針、政策和規(guī)章制度;了解被審計單位或對象的相關信息;開展內部控制風險評估;收集需要的資料等。根據(jù)調查情況,擬定審計方案。
4.向被審計單位或對象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。內容包括:審計項目名稱、審計內容、審計方式、審計時間、審計人員名單以及對被審計單位或對象的要求事項等。需要被審計單位或被對象先自查的,應寫明自查內容、時限及要求等。
(二)審計實施階段
5.召開審計進點會。到被審計單位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人員見面。聽取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介紹本單位的基本情況,進一步收集審計所需的資料。
6.審計取證和編制審計工作底稿。查閱會計憑證、賬簿、報表、銀行賬戶等會計資料、相關的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、電子數(shù)據(jù)及數(shù)據(jù)結構文檔等,進行審計取證。根據(jù)審計中所獲的資料、信息及數(shù)據(jù)等證據(jù),進行分析整理,歸納出主要意見和問題,編制審計工作底稿;為保證審計質量,按照二級復核程序復核審計工作底稿。
(三)審計報告階段
7.出具審計報告(征求意見稿),交換審計意見。
8.認真研究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或返回的意見,對有異議和有疑問的地方進行復核,根據(jù)再次核審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修改。重大的修改部分應再次征求被審計單位或對象的意見,如仍有異議,由審計處報告校領導決定。
9.出具正式審計報告、審計決定及審計意見書等文書報送校領導批準后送發(fā)有關單位或個人。
(四)審計后續(xù)階段
10.后續(xù)跟蹤審計。在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下達后一定時間內,對重要項目進行后續(xù)跟蹤審計,檢查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的執(zhí)行與整改。對拒不執(zhí)行審計意見或決定的單位或個人,提出處理、處罰意見,報請校黨委或行政批準后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處理,對拒不改正或繼續(xù)違法違規(guī)的單位或個人,按照法律規(guī)定,移送紀檢、監(jiān)察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。
(五)立卷歸檔階段
11.立卷歸檔。審計事項終結后,收集、篩選、整理好有關的項目檔案資料,做好審計檔案立卷歸檔工作。
第二章 建設工程項目審計規(guī)程
本規(guī)程稱建設工程項目,是指國家和地方撥款、學校自籌資金所投資實施的新建、擴建、改建和維修項目,具體包括土建及建筑工程、房屋與建筑物維修工程、裝飾裝修工程、園林綠化工程、場地及道路的建設和維修工程、管道及溝渠的建設和維修工程、水暖電器和照明設備安裝工程、安防技防及信息化的建設和維修工程、以及拆遷工程等。
學校 3 萬元以上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以下規(guī)程進行審計:
(一)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規(guī)劃、設計等施工前期工作,并收齊相關資料備查。
(二)建設工程項目概(估)算、預算等相關資料,后勤處送財政評審中心進行財政評審,不需送財政評審中心評審的,由審計處進行內審或由審計處送中介機構外審。
(三)對招標公告、招標文件進行審計,參與基建(維修)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。
(四)建設工程項目的合同會審會簽工作,并留存一份合同原件進行存檔備查。
(五)建設工程項目現(xiàn)場勘驗。使用標準的審計記錄紙,將參加現(xiàn)場勘驗(驗收)的基本情況及主要數(shù)據(jù)記錄在案;寫明時間、地點、參加人員及身份;參與勘驗(驗收)的基建、質監(jiān)部門代表核對簽字。
(六)建設工程項目變更?;ü芾聿块T按相關程序履行,具體要求按“衡政辦發(fā)〔2019〕17 號《衡陽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辦法》”執(zhí)行;及時進行財政評審;無需財政評審的進行內審。
(七)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。對結算資料、圖紙等逐項審查并登記簽收,自審計資料送齊為審計受理日,并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協(xié)助審計處送財政評審中心評審。無需財政評審中心評審的,進行內審或由審計處送中介機構審計。
(八)審計結果交審計處處長審閱,并報分管校領導審批,由施工單位、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部門和中介機構三方共同確認、定稿,并出具審計報告。
第三章 大宗物資、設備采購審計規(guī)程
5 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、設備采購按照以下規(guī)程進行審計:
(一)后勤處送達大宗物資、設備采購方案。方案應包括使用單位、資產(chǎn)管理部門、分管校領導審批同意采購的意見;采購物資、設備名稱、規(guī)格、型號等具體要求、參數(shù)以及單項價格和總價;采購方案及附件須經(jīng)相關部門經(jīng)辦人及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。
(二)審計處進行審計并出具預算(控制價)審計意見。
(三)參與招投標工作,并進行詳細記錄。
(四)參與驗收,并做好驗收記錄。
(五)審計資料及時立卷歸檔。
第四章 科研經(jīng)費結題審計規(guī)程
科研經(jīng)費結題審計是指省級及以上科研項目結題時,根據(jù)項目管理部門的要求,需要審計處審計,出具審計意見,簽字蓋章的按以下規(guī)程進行審計:
(一)項目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送達項目結題、項目獲批及項目申報的相關資料(包括項目申報時項目的基本情況及項目組成員、經(jīng)費來源、總額及組成;項目獲批的經(jīng)費來源、總額及組成、同意立項文件等資料)。
(二)項目負責人提供由財務處蓋章的項目經(jīng)費預算、支出明細賬等資料。
(三)審計處審計并出具意見。
(四)審計資料及時立卷歸檔。
第五章 審計調查(座談)規(guī)程
審計調查(座談)按照以下規(guī)程進行:
(一)確定審計調查(座談)主持人、工作人員、調查(座談)至少有 2 人同行,遇特殊情況,由處領導研究決定。
(二)商定調查(座談)內容,擬定方案,編制問話提綱。
(三)將調查(座談)內容詳細、完整、準確做好記錄,記錄應使用審計調查專用紙,注明調查(座談)時間、地點、主持人、記錄人及參加人員。
(四)調查(座談)結束調查(座談)記錄交被調查人或座談對象代表(不少于參加人員二分之一)閱看,簽字認可。調查對象拒絕簽字的記錄具體情形。
(五)主持人、記錄人核對調查(座談)記錄并簽字,記錄不簽字不能生效。
(六)調查(座談)記錄及時立卷歸檔。
第六章 附 則
(一)其他專項審計規(guī)程參照上述類似審計規(guī)程。
(二)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。
(三)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,“衡師字〔2020〕30 號”同時廢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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